清代的鹽政、鹽運使、鹽道是幾品官,他們之間有何區(qū)別?
鹽課是清代國家賦稅的重要組成部分,朝廷對于鹽法的管理也十分重視,沿襲歷代以來實行的官營專賣制。其主要形式有:官督商銷、官運商銷、官督民銷等。其中實行地域最廣、時間最長的是官督商銷,即官方設官對鹽的生產、鹽商的售鹽進行管理,以收取鹽課稅。
?鹽業(yè)的管理是較為復雜的,為了搞清楚來龍去脈,有必要把制鹽類別及鹽業(yè)的產銷區(qū)、鹽官的設置進行一個介紹。
一,制鹽類別及鹽的產銷區(qū)
鹽的類別,主要有海鹽、井鹽和池鹽。此外還有少量土鹽,存在于北方個別縣。鹽除了行銷產區(qū)所在的省,還銷往鄰近省份。銷售地不同于行政區(qū)劃,要考慮運輸、地理條件等因素,劃分比較復雜,某省的不同地區(qū),往往有不同產鹽地的鹽行銷。具體如下:
1,海鹽
長蘆鹽,行銷直隸、河南兩省。
兩淮鹽,行銷江蘇、安徽、江西、湖北、湖南、河南六省。湖南部分又銷往貴州。
浙江鹽,行銷浙江、安徽、江蘇、江西四省。
福建鹽,行銷福建、浙江兩省。
臺灣鹽,行銷本府即本地。
2,井鹽
云南鹽,行銷本省。
3,池鹽
陜甘鹽,行銷陜西、甘肅兩省。
二,鹽務官
鹽務官的設置上,產鹽區(qū)設鹽務專職官,有些省份不產鹽,如貴州、湖南、湖北、河南、廣西,也要設官管理行銷等事務,這些省份設鹽法道。鹽務官制非常復雜,有的屬于專職官,有的屬于地方官,有的還兼管其他方面事務,如鹽驛道、鹽糧道。由于兼管多項事務,就容易出現影響行政的情況,因而鹽務官的設置經常發(fā)生變化。
?大體上,鹽務官分為專職和非專職兩類。專職鹽務官均設置在產鹽區(qū),主要有鹽政、鹽運使。下設的分司官有:運同、運副、運判、提舉。其下為鹽課大使,設于各鹽場或鹽井、鹽池。有的地區(qū)設鹽掣同知、鹽引批驗所大使、巡檢。此外,鹽運使、管鹽道衙門中設有首領官、雜職官。
非專職官主要是管鹽道,不僅設于產鹽區(qū),非產鹽區(qū)也多有設置。
鹽政,全稱“巡視鹽政監(jiān)督御史”,簡稱巡鹽御史、鹽政。御史為五品官,但巡鹽御史屬于欽差,身份地位比較高,是從三品的鹽運使的上司,這種現象在清代官制上也是較為特殊的。鹽政由都察院的監(jiān)察御史、給事中開列上報皇帝選任。若是內務府卿員、司員則由皇帝特旨差往,也帶御史銜。
?按例,巡鹽御史為一年一差,一般設于各大鹽區(qū),每鹽區(qū)設一人,只有長蘆、山東鹽區(qū)合設一人。巡鹽御史在乾隆以后稱為鹽政。
鹽政總掌本轄區(qū)鹽務政令,是該鹽區(qū)的最高鹽務長官,下轄鹽運使及行鹽省份的鹽法道,負責巡視監(jiān)督鹽務官及鹽務,審核、調整鹽價。鹽政的權力很大,有單獨的題奏權,有關鹽務政策的變更可以直接報告請示皇帝。鹽政衙門沒有屬官,只設書吏辦理公文雜務,或雇請幕賓。
鹽政不屬于地方官,沒有管轄地方的責任,地方文武官員都不是其屬下官員,而疏銷鹽引又是基層的州縣,巡邏緝查私鹽則倚仗地方武弁,因而鹽政在疏引、緝私以辦鹽課方面并不得力,而且與督撫等地方官也容易產生矛盾,所以各鹽區(qū)鹽政的設置始終有變化。康熙后期以后,逐漸改由督撫兼鹽政事務,至咸豐十年,已均有督撫兼任,不再有專職鹽政。
?鹽運使,全稱為“都轉鹽運使司鹽運使”,簡稱鹽運使或運使、運司。鹽運使為從三品,設于產鹽區(qū),以海鹽區(qū)為主,長蘆、山東、兩淮、兩浙、廣東個一人。
管鹽道,即鹽法道,或與茶、糧、驛等事務兼管,而稱鹽茶道、鹽糧道、糧鹽道、驛鹽道、鹽驛道等,或由守、巡道兼任,一般為正四品。管鹽道有兼鹽運使者,有不兼鹽運使者。按省設的管鹽道,多屬于兼管鹽務的非專職鹽務官,只有福建例外。
產鹽地分司的鹽務官:運同,從四品;運副從五品;運判,從六品。主要設于較大海鹽產區(qū),如長蘆、兩淮、廣東、兩浙。鹽課提舉司,簡稱提舉,從五品,僅設于云南。以上鹽務官職職掌皆相同,均分司產鹽之地,分督各鹽課大使,分治所管鹽場的鹽務。
?鹽課大使,正八品,設于各鹽場或鹽井、鹽池,每處設一人,掌鹽場政令,兼管制鹽。此外還有鹽引批驗所大使,正八品,掌批驗鹽引之出入,巡檢,從九品,掌巡察鹽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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